-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。(勞動基準法第30條)
-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(勞動基準法第32條)
-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(勞動基準法第24條)
- (1)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
- (2)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
勞動局加班費計算機: http://web2.bola.taipei/cutweb/a2.as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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